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附全文

2022-10-19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 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和精细化治理能力,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联系人:勘察设计处胡倩;联系电话:55595397)


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 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和精细化治理能力,依据《北京市城乡规

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规划师是指由区政府组织选聘,为责任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人员。责任范围以街道、镇(乡)、片区或村庄为单元,具体由各区政府确定。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责任规划师的聘任方式、经费渠道、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责任规划师通过下列方式指导责任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为责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公共空间改造提供规划技 术咨询;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查,独立出具书面意见。

(二)参与责任范围内重点地段、重点项目规划设计的专家评审,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专家评审意见的附件。

(三)按年度评估责任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执行情况,收集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

第五条 责任规划师通过下列方式推进责任范围内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一)向城乡社区居民宣传相关政策,解读规划成果。

(二)了解居民需求,掌握社情民意,形成专业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三)协助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公众意见征集,并就规划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第六条 责任规划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规划或建筑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熟悉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责任范围所在区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了解城市历史文化,愿意扎根基层,热心公益服务。

第七条 聘用。

(一)责任规划师可采取公开招聘、社会招募、定向委托等形式进行选聘。

(二)责任规划师的任期为4年-5年,由区政府与责任规划师签订聘用合同。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三)聘用合同应明确责任规划师的工作任务、服务方式、在地时间。

第八条各区应建立责任规划师的年度评估考核机制。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责任规划师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责任规划师续聘、奖励、提前解除合同的依据,并纳入个人信用管理。

第九条 责任规划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区政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道、镇(乡)和村提出意见建议。

(二)列席相关工作会议。

(三)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聘请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四)依法获得工作报酬。

(五)接受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责任规划师应依法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严格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独立提出专业意见。

(二)一般不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现已承接的除外。

(三)遵守并严格履行聘用合同。

(四)诚实守信,遵守职业操守。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责任规划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可向区政府书面申请终止聘用合同。责任规划师违反第十条的规定或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区政府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街道、镇(乡)和村,以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责任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依据、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责任规划师开展工作,搭建协作平台,开展交流培训,帮助责任规划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街道、镇(乡)和村应协助责任规划师开展相关工作和社区营造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规划编制、“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等工作中听取责任规划师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各区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责任规划师的聘用、工作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市规划学术团体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及行业协会,应将责任规划师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六条 责任规划师的服务费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各区结合岗位工作任务与技术要求,通过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责任规划师实施情况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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