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坚持保护第一、政策引导、试点先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意见》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围明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着力解决此类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
《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并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获得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可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公共文化场所和旅游休闲服务场所,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确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社会力量主体,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意见》鼓励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纳入名录。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可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域,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实施。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积极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文物建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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