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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十四五”期末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达到21万套
2022-07-21阅读:346发布:人居要闻来源:央广网
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青岛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预计到规划期末,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城镇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以上,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规划》提出,一是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建设筹集房源,支持国有平台公司直接参与或市区两级国有平台合作建设筹集房源。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供需匹配,职住平衡。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型、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准确把握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统筹考虑产业发展方向、城市更新片区、轨道交通布局、公交场站分布,采取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等多种方式,努力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供给规模、类型、空间分布上与保障对象差异化、多样化需求精准匹配。
三是统筹协调,分步实施。推动租赁住房试点相关政策衔接,将符合规定的人才住房、租赁住房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优化完善青岛市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对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相关政策要求,明确规划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制定并公布年度实施计划,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建设稳步、有序推进。
《规划》明确,2022年,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配套政策。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5万套(间)。
2023年,稳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全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监管系统管理。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5万套(间)。
2024年,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平台备案,推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电子合同网签和自动备案。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
2025年,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效供应,建立稳定的常态化配租机制,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
《规划》还明确了主要任务,一是构建青岛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面向城镇户籍家庭供应的公租房,继续作为公租房管理;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租赁型人才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且符合“小户型、低租金”的市场租赁住房等,归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有一定经济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型人才住房和共有产权商品住房,归类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市场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租赁型住房,套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供应。
二是,完善多样化多渠道房源供应体系。结合本市土地供应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存量用房、存量用地潜力,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着重调动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积极性,在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结合住房需求、土地资源等实际情况,差异化供应住宅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房源供应。
三是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市场供应主体。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作用。
四是提高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打造协同高效的住房租赁数字化服务体系,开发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实现房源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建立房源信息整合、入库规则、数据共享的标准体系,逐步构建动态更新的房源基础信息数据库。依托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加强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时效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是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推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电子合同网签和自动备案,采取便捷服务和必要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完善政府平台与社会化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共享功能,对全市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动态监测。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到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开展运营管理,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是提升居住品质和居住服务水平。推广绿色智能建造设计;创造绿色、人文、舒适的居住环境;完善分配运营管理机制。
七是建立后期管理监督机制。完善产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根据筹集渠道分类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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