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平台进行转让或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收储(可带地上建筑物)。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在符合分区规划确定的规模总量、布局结构、管控边界的基础上,各区在统筹盘活利用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在本区范围内或企业权属范围内对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转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区项目,可实施跨区统筹。
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且符合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规定的存量建筑可进行功能转换。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落实建筑规模增减挂钩要求、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中涉及的划拨用地、出让用地,根据盘活利用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再利用为商品住宅的除外)。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项目,可结合规划情况,合理约定出让年限,但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以弹性年期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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