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消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从4月1日起实施。意见指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以及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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