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报|湖北荆州一烂尾楼复建项目 被指遭遇司法侵占

2022-01-26阅读:1933发布:世界人居来源:中国房地产网作者:樊永锋

湖北荆州一烂尾楼复建项目 被指遭遇司法侵占

楚韵文化饰品商城

中房报记者 樊永锋 湖北荆州 武汉报道

大意失荆州,成为广东投资客罗某祥在荆州投资遭遇连环骗局和“司法围猎”的真实写照。

荆州市楚韵文化饰品商城,建筑面积5700平方米,位于荆州市荆州区核心地段,曾是入驻10余家教育机构、培训学生近2000人的教培基地,市值超5000万元。

该项目,本是荆州市供销社下属改制企业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无力续建的烂尾楼,2010年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投资复建,并合法持有房屋产权证。

岂料,2020年10月29日、11月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执行裁定和执行工作联系函,“直接导致我投资的价值几千万元房产被荆州供销社导演的长丰棉业虚假破产案洗劫一空,这是破坏营商环境行为。” 罗某祥表示。

2021年4月份,荆州市委领导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高质量发展的“一号工程”和头等大事。

2021年11月底,荆州市委责成荆州市双优化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优办”)牵头,联合荆州市供销社成立的关于长丰公司改制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调查组,负责调查此事, 牵头单位荆州供销社成员荆州市中院。

2021年12月29日,荆州新闻网发布消息称,荆州市中院原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李某(据多份录音及文字资料显示,曾向罗某祥多次索贿300万元未果)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荆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调查组成立快两个月,对长丰公司隐匿上亿不动产虚假破产问题不闻不问,却对我投了多少资金购买烂尾楼,续建装修花费,办不动产权证垫付税费,经营商城收取租金情况进行细致盘问。”罗某祥对此颇为不解。

2022年1月7日,荆州市供销社别主任(现任)回应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称:“这个事情市委很重视,已安排市‘双优办’在深入调查,让我们共同守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采访,

荆州市“双优办”,至截稿前未回应记者采访,这宗长达10年的房产项目买卖纠纷能否迎来转机,还是未知数。

抗争8年终赢司法诉讼大战

长丰公司是荆州市供销社改制企业,由荆州市供销社旗下全资子公司荆州市共兴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共兴资产公司”)控股43.67%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其兴建的楚韵文化饰品商城因管理混乱和资金短缺等问题,成为烂尾楼,急需资金盘活项目和员工安置。

为纾困,时任供销社主任杨某群借招商洽谈会之际,诚请已与荆州市签订投资项目的广东客商罗某祥投资收购,以解决上述问题。

2011年1月11日,罗某祥与长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楚韵文化饰品商城全权转让费为500万元,续建装修和办理房产权证税费“包干价”1300万元,合同总价1800万元。约定罗某祥先付款项500万元,余款待房屋续建装修并办房地产权证至罗某祥名下后5天内付清。3月,罗某祥按约支付了500万元至长丰公司账户,双方签署转移确认书,静待交付和办证(罗某祥于2015年3月成立嘉丰公司)。

“在我购买项目后,何某章以为我办证为由先后向我借款450万元, 合计应归还710万元,双方均签订了借款还款结账协议,而且有付款单据。” 罗某祥说。

“后续,为填补债务缺口,李某等人虚构伪造拖欠第三人杨某芹2200万元,并串通荆州区古城公证处作出虚假公证,申请荆州区人民法院裁定,2011年11月,荆州区法院凭虚假公证裁定强制执行至荆州银棉酒店有限公司(杨某芹任法人,实控人为何某章)名下。”罗某祥说。

2013年5月13日,何某章偿还了罗某祥595万元借款本息之后,何某章承认了“以房抵债”的骗局,5月21日何某章与罗某祥签订了撤销之前的虚假债务“以房抵债”的公证文书和荆州区法院对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继续配合长丰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并为罗某祥办理产权证。

2013年7月,有媒体就上述问题向荆州市政法委报告,荆州市政法委组织供销社、长丰公司与罗某祥协调,放弃追究李某乙和何某章刑事责任。10月31日罗某祥与荆州供销社、长丰公司与李某乙还签订了荆州供销社组织专班监管长丰公司办证及完成后续建设工程的“四方协议”。

此后,长丰公司依然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罗某祥开始寻求司法途径。

2014年,罗某祥诉至荆州市中院,要求长丰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证。

2016年11月,湖北省高院终审判令长丰公司十日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完善后续工程,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约200万元。12月,罗某祥向荆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荆州市中院受理执行申请(期间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再无下文,10月,荆州市中院以长丰公司经济困难为由下达中止执行裁定。

后在湖北省高院督促下,荆州市中院于2018年2月8日下达执行裁定书,并在6月1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7月2日,执行终结并归档, 9月,嘉丰公司垫付税费约400万元后,完成产权登记。

至此,历经8年漫长的司法诉讼,以及期间近2年的延期执行,嘉丰公司终于拿到了产权证。其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40741号。

湖北高院判决后,嘉丰公司为止损,自行投资垫付1000多万元完成了该房产除框架结构外的后续工程,并代长丰公司垫付约400万元房产税费,其先后投入3000多万元,远超合同约定,最终打造成荆州教培文化基地。

湖北荆州一烂尾楼复建项目 被指遭遇司法侵占

营造资不抵债被指蓄意破产

本应正常经营的楚韵文化饰品城,且再遭套路。

湖北高院终审判决执行期间,“荆州供销社前任主任朱某耀、毕某才,先后与长丰公司意图通过‘虚假破产’再度掠取楚韵文化饰品商城的所有权。”罗某祥说。

彼时,荆州中院的相关人士再度登场,根据罗某祥提供电话录音及文件资料显示,原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李某不断通过办案人员向罗某祥传话“李院长压着不办,你想想办法”,向罗某祥暗示索贿300万元,导致湖北高院终审判决迟迟未能执行。

2016年4月,长丰公司原法人李某因挪用资金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刑,荆州供销社指派郭某祥担任长丰公司负责人,长丰公司股东肖某平任长丰公司会计。

2017年7月24日,郭某祥召开股东会,在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未经评估和审计的情况下,通报资不抵债,且会议通过申请破产决议。

当年11月30日,郭某祥代表长丰公司委托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会计公司”)审计长丰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肖金平向五环会计公司提供了会计资料。

2017年12月23日,五环会计公司作出《审计报告书》认定,截至2017年11月30日长丰公司累计亏损1794.12万元,资产总额2449.58万元,负债总额为4033.3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64.65%,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还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

2018年4月25日,郭某祥委托代理律师康某林以《审计报告书》和郭某祥、肖某平提供的长丰公司资产负债表向荆州市中院申请长丰公司破产。7月13日,荆州市中院作出(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长丰公司破产申请。

2020年10月,依据(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荆州中院作出(2020)鄂10执监6号裁定(以下简称“执监6号裁定”),将嘉丰公司已取得楚韵文化饰品商城不动产权证执行回转给长丰公司,11月2日,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了变更登记。

至此,嘉丰公司先后投入数千万盘活的楚韵文化饰品商城,奇迹般地回转到了长丰公司名下。

不过,长丰公司方面营造出的造资不抵债局面,引发了多方质疑。

2021年3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汤湘希教授、喻景忠副教授和季小琴副教授共同论证了长丰公司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状况。《专家论证意见》中三位专家一致认为:截至2017年11月30日,长丰公司资产远远大于负债;湖北五环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书》缺乏严谨性、科学性,不能作为认定长丰公司资不抵债的依据。理由是:

其一,《审计报告书》确认长丰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明细账,未列示已抵押的3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未列示荆州区荆中路175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荆州市荆南路30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荆州市南环路75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3处不动产抵押担保的3笔债务1410.89万元),而法院委托评估该3处资产的价值为2216.52万元。

其二,《审计报告书》确认的长丰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明细账未列出5处未抵押资产和7处无形资产,而经湖北永德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2017年11月30日,未抵押5处房产估值合计1772.7万元,未抵押6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值合计2342.9万元(另1处未登记国有土地使用面积)。

其三,审计报告将长丰公司固定资产“弥市镇谢家垸房地”按原值确认,虚减资产93.16万元。

其四,审计报告未列出长丰公司可依法向债权人何某贵及荆州市旭城投资开发公司追偿应收债款1900万元,涉嫌存在虚减自身应收账款1900万元。

其五,审计报告中,其他应付款审计明细表审计确认长丰公司其他应付款1200万元,缺乏相应会计凭证,且部分应付款确认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虚增债务1200万元。

“《审计报告书》并未将我投资购买的房产列入长丰公司资产端,荆州中院破产受理裁定与执行回转裁定明显自相矛盾。一方面,破产受理裁定以《审计报告书》为依据,认定我投资购买的房产不是长丰公司资产;另一方面,执行回转裁定又依破产受理裁定作出裁定我投资购买的房产属于长丰公司资产,执行回转后,长丰公司资产就远远大于1794万元负债,远达不到破产条件。”罗某祥表示。

涉嫌隐匿资产、虚增债务

审计报告被指漏洞百出

梳理长丰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案件,可发现多处不符合常理的蹊跷细节。

“长丰公司是先开股东会决定破产,然后委托会计事务所‘量身定制’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罗某祥说。

此外,“通过长丰公司破产案卷宗中可发现,其名下仍然有19处备案登记不动产,而审计报告书只审计了4处,隐匿了价值6200多万元的15处不动产,这些资产足以弥补《审计报告书》认定的长丰公司累计亏损1794万元债务。《审计报告》还虚增债务1200万元,虚减应收债权1900万元,扣除累计亏损1794.12万元,共计虚减净资产约8000万元。”罗某祥说。

“我多次找到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义,他坦言审计报告书是个初稿,市中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也曾认定长丰公司并非资不抵债,却最终拿这个审计初稿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裁定将产权执行回转至长丰公司。”如此操作让罗某祥无法释怀。

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教授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荆州市中院默许康某林律师代理长丰公司破产管理事务的行为亦不符合规范。“长丰公司的破产申请代理人是康某林律师,之后康某林律师又受荆州供销社和长丰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双重委托,担任长丰公司破产管理人的代理人,也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另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荆州供销社100%控股共兴资产公司,共兴投资又是长丰公司控股股东。“长丰公司申请破产,供销社担任孙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明显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但是,荆州中院却指定供销社成立破产清算组并担任管理人。

更蹊跷的是,长丰公司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书》由五环会计公司作出,荆州中院裁定长丰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居然从荆州中院的会计师事务所库里摇中五环会计公司,由其担任长丰公司破产审计机构。

“2021年12月21日,荆州供销社向荆州市委市政府提交报告,故意混淆我500万元购房定金与何某章归还的595万元借款本息,谎称我的500万元购房款已由何某章退还,并向荆州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及市委主要领导递交报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还向荆州中院递交报告要求中止执行我的诉请长丰公司办证及完善后续工程的胜诉判决。”罗某祥说。

实际情况是,2019年和2020年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先后两次调查罗某祥,在罗某祥提供了500万元购买烂尾楼及何某章归还595万元借款本息的证据资料,公安机关至今没有对罗某祥进行立案侦查。

无奈提起刑事自诉或成为全国首例

2021年1月,嘉丰公司向荆州区公安分局举报长丰公司虚假破产涉嫌犯罪,未被受理,亦未做出不受理书面材料,信访答复要求嘉丰公司向荆州中院提交长丰公司虚假破产犯罪线索。

2021年12月,嘉丰公司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长丰公司及郭某祥、肖某平犯虚假破产犯罪刑事自诉。10天后,荆州区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2021)鄂1003刑初4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荆州区公安分局的信访答复并不能证明其不予追究长丰公司及郭明祥、肖金平实施虚假破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前述法学专家指出,“荆州区法院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本虚假破产犯罪刑事自诉案,其判由部分释法说理的裁判‘依据有关规定’,裁判结果部分也不列明作为裁判依据的具体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序号,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经查询,目前全国都没有此先例,很可能是全国首例虚假破产犯罪刑事自诉案。”他补充道。

据悉,针对荆州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嘉丰公司提起的虚假破产刑事自诉,嘉丰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荆州中院提起上诉。

据最新消息,荆州市“双优办”及长丰公司改制以来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调查组,向嘉丰公司提出自述调查,并开展讨论和调查,这宗被指“连环套”的房产买卖纷争,能否拨云见日,还荆州营商环境一片蓝天,还待观察。

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原标题:湖北荆州一烂尾楼复建项目 被指遭遇司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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